王军律师亲办案例
杜某诉某化肥生产企业、某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获胜诉
来源: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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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杜某系XXX蔬专业合作社成员,杜某承包约30亩土地种植葡萄。原告于20XX年X月X日XX农资经营部购买XXX复合肥料若干,原告施肥后葡萄长势异常,怀疑化肥由质量问题,遂将用剩下的化肥送检验部门检验。土壤肥料站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按标注的检验标准检验属不合格产品。原告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化肥的经营者及化肥的生产者处,但对方两家相互推诿就赔偿一事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以后,通过查阅现有的材料,由于朴实的当事人取证意识较差,化肥出现质量问题一直找经营者索要赔偿,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在拖延的过程中经营者仓库的该批次化肥早已转移,原告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向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封存查处。

当事人找到本律师时已经距发现化肥出现质量问题已经五个多月了,很多证据都已灭失。本律师仔细倾听了原告的陈述,从中找到影响案件的细节和突破口,并查阅原告掌握的现有材料,进一步指导原告收集固定证据,将不合格的化肥的来源固定下来,因为这一关键证据固定下来以后是以后赔偿的先决条件。本案还有其他因素影响案件,众所周知影响农作物产量的因素很多,比如技术,管理,气候等因素。所以必须确定农作物的产量减损与施用了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存在因果关系和因为化肥不合格对产量的影响数量化。由于前期掌握的材料已经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故迅速起诉到法院,目的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产量损失的数量及因果关系。

法院立案后迅速组织双方开庭,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确定不合格化肥系该经营处卖出,同时也证明了化肥生产企业,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两个鉴定,分别是因果关系鉴定和损失数量鉴定。本案经多次开庭,多次延期,历时近一年时间终于挽回原告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化肥生产企业赔偿原告损失近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

【办案总结】

律师应具有严谨的执业态度,高度负责的敬业的精神方能赢得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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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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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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